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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部分条款的通知
2020-10-12 11:26:46  浏览次数:508

          闽水函〔2020〕634 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我厅对《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水〔2018〕35 号)的附件《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作了修改,现予以发布,请严格执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第四条

   第四条中的“承揽项目评价信息有效期按签订的合同工期计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修改为“承揽项目评价信息有效期以一年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

二、修改第六条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以下社会综合良好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一)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信用等级为AAA 的得 5 分,信用等级为 AA 的得 3 分,信用等级为 A 的得1 分;

(二)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 B 级的,得 2分;

(三)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等级为一级的得 3 分,等级为福建省二级的得 2 分,等级为福建省三级的得 1分;

社会综合评价信息有效期按相关文件或证书的有效期,自取得相应良好信息之日起计。未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按 1 年计。

申报加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

三、修改第七条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并有以下项目获奖信息的,科学技术奖,获奖文件中排列取前三名;

工程奖,获奖文件中,施工单位取前五名、其他资质类单位取第一名,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得 10 分;

(二)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奖项的得 8 分;

(三)获得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福建省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金质奖)得 8 分、二等奖(银质奖)得 6 分、三等奖(铜质奖)得 4 分;

(四)获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奖的得 6 分;

(五)获得福建省水利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得 3 分、二等奖得 2 分、三等奖得 1 分;获得福建省“闽水杯”优质工程金奖得 3 分、银奖得 2 分。

获得上述奖项得分最高上限 10 分,累计加分高于 10 分时按10 分计。

项目获奖评价信息有效期第(一)项为 3 年、其余为 2 年,自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申报加分应提供获奖文件等佐证材料。

四、修改第八条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因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表现优良,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一)福建省在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 A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积极配合并被通报表扬的,加 3 分。

(二)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标准化工作被通报表扬的,加 2 分。

(三)参与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月”活动被通报表扬的,加 1 分。

通报表扬评价信息有效期为 1 年,自被通报表扬之日起计。

申报加分应提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文件。

五、第十四条中“第(一)、(五)、(六)项信息评价有效期为 3 年,自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文件之日起计”,修改为“第(一)、(五)、(六)项信息评价有效期为 1 年,自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文件之日起计”。

以上条款修改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已评价信用信息自执行之日起均按修改后的条款计分。



                                                                                              福建省水利厅

                                 2020 年 10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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